贵州省气象局文件

 

黔气发[2003]39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 暂行办法》

 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地气象局,省装备中心:

       现将《贵州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示意图

 

 

                             2003年9月7日

                         

                              

 

 

 

                贵州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灌充和施放气球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第5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氢气等气体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球灌充和施放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凡从事气球灌充和施放的法人机构或单位,应书面向当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到市、州、地级气象主管机构,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地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给《贵州省气球灌充和施放资质证申请表》及有关表格,经初审合格后,向贵州省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申报复审,复审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由贵州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贵州省气球灌充和施放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申办《资质证》的法人机构或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灌充施放气球的专业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贵州省气球灌充和施放作业人员资格证》。且持《贵州省气球灌充和施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处理发生意外情况的能力;
  (三) 作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且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占作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备专门的储气充气场所和运输车辆,良好的灌充设备,包括氢气压力表、减压阀、阻火器和防静电导管等.具备配套的接地系统和人体静电防护设备、气象测量仪器和地阻测量仪器: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配重、围栏、提示牌、轻便灭火器材等;
  (五)遵守《贵州省气球灌充施放管理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报《资质证》的程序:
具备基本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单位,可按以下程序申报从事灌充和施放气球的《资质证》:
  (一) 书面向当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法人证明材料;
   2.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3.设备、器材清单及有关合格证书;
   4.场所和专用设备证明;
   5.《技术管理手册》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市、州、地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给《灌充和施放气球申请表》及有关表格。
  (四) 由市、州、地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于15日内组织初审和申报。
  (五) 由贵州省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于30日内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发给《资质证》。
   第六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于每年3月以前由贵州省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负责。年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2次以上、年度学习培训少于1次,为年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资质证》。逾期不申报年审的,其《资质证》自行失效。
   第七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 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资质证》仅限于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使用;辖区以外的单位因业务活动(如展销会等)需要施放气球单位异地灌充施放气球的,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违反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灌充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灌充和施放气球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第5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灌充和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应持《贵州省灌充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三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气球灌充和施放的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市、州、地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市、州、地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合格后,发给《灌充和施放气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并报贵州省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的,向气球灌充和施放的作业人员颁发由贵州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贵州省灌充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申请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三)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四)年龄在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第五条 申请《资格证》的程序:
   (一)申请灌充和施放"资格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市、州、地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遵守灌充和施放气球的各项技术规范与管理办法,并提供证明其资格的有关材料。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
  (二)市、州、地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于15日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初审合格的,由市、州、地气象主管机构向贵州省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申报,贵州省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公室于30日内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发给《资格证》。
   第六条 初审、复审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资格证》为灌充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资格证明,以下情况应出示《资格证》:
  (一)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灌充和施放气球工作时;
  (二)灌充和施放气球时;
  (三)接受执法人员或上级行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时。
   第八条 《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3月以前由市、州、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资格证》验审。逾期不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其《资格证》无效,并取消其《资格证》。
   第九条 已获得《资格证》的人员,应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不真实、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格证》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并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灌充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利用《资格证》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和教育;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气球灌充施放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灌充和施放气球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第5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氢气等是一种易燃、易爆、易渗透的气体(以下简称氢气), 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比例时, 遇到火花就会引起爆炸。要确保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关键是防火。因此,存放和灌充、施放氢气球的场地严禁有明火,如吸烟、静电火花、机械撞击火花等。
    一、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贵阳辖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向贵阳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申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施放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资质证编号;(二)施放现场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用户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三)具体的施放地点、施放起止时间,气球的规格、数量;(四)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7日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审批前以传真方式征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点为圆心、半径6公里及两圆公切线的平面与机场跑道形成的锥形空间范围(见净空保护区域示意图)。
   三、氢气钢瓶的保管与运输
  (一)储氢专用库房应远离建筑物(50米以上),为半掩式(一半在地下, 一半露出地表)、通风的库房, 库内无电器开关, 有专门灭火工具。储氢库房由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严禁运输和储存已充灌氢气的氢气球。
  (三)氢气钢瓶(必须有瓶帽)在运往工作现场时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的押运员护送 ,轻装轻卸, 严禁摔抛钢瓶。
  (四)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 高温、曝晒。夏季运输应安排在晚间八时以后。
  (五)按计划用氢,用多少运多少。灌充后剩余少量氢的钢瓶应立即送回储氢库。
  (六)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用氢气车辆。
   四、现场环境要求
  (一)场地应设防火安全员, 进入现场要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无关人员进出现场。
     (二)施放氢气球,应避开人群、架空输电线及易燃易爆物品, 地面安全区半径不得少于 20米。用绳子圈起,并设安全区明显标志, 周围50米内禁止烟火。
  (三)作业现场应平坦、湿润, 遇干燥地面应洒水增加地表湿度。
  (四)时间应选在地面湿度相对大的拂晓前进行。
  (五)氢气球施放前应准确了解天气情况 ,地表温度高于55℃的以及风力超过5级、雷暴天气时禁止灌充氢气球。
   五、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一)从事氢气球灌充、施放以及回收、运输、保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贵州省灌充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二)操作人员进入操作现场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和手套。严禁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铁钉、铁掌的鞋进入现场。
  (三)严禁操作人员将火柴及打火机等火种带入现场。
  (四)操作人员不得佩带各种硬质饰物(如戒指、项链、发夹、胸花等)进入现场。
   六、灌充氢气球操作步骤
  (一)氢气钢瓶应有接地线。
  (二)在氢气钢瓶上应安装氢气减压装置。
  (三)检查氢气减压装置、钢瓶出气口及输气胶管是否漏气,凡漏气的装置和钢瓶一律不得使用。
  (四)检查氢气球是否完好。
  (五)灌充氢气球前,将氢气球及输气胶管内的空气排净。
  (六)将氢气输气胶管轻轻插入氢气球的进气口,用防静电绳扎紧.慢慢充入氢气 ,充气最大压力应小于0.2MPA。最大流速应小于8米/秒。钢瓶内的氢气切勿放净 ,必须保留少量氢气 ,以免钢瓶内产生负压使空气流入而发生危险。
  (七)待气球可直立时, 停止充气 ,仔细检查有无漏气点;若有漏气点立即补漏,若漏气点过多或破口过大,必须立即更换氢气球。
  (八)充气完毕,应立即关闭氢气减压装置和钢瓶送气口,将气球扎好。
  (九)夏季高温期间,氢气球充气不能过足。
  (十)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的劣质氢气。
  (十一)严禁用两个气球对灌补气。
  (十二)严禁在气球及其他升空物上安装遥控定爆装置。
   七、氢气球施放要求
  (一)专人将氢气球口系牢, 立即升空到安全位置,并确保系留牢固。
  (二)氢气球系留点距树木、架空输电线、建筑物以及氢气球 间水平距离应为氢气球升空高度的1-2倍,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并设专人昼夜监护值守。
  (三) 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六)配重物必须能抗七级以上风力(约60~70千克),当球体体积为14~20立方米时,绳索的承受拉力不小于200千克;当球体体积超过20立方米时.绳索的拉力不小于400千克。
  (七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必须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八、气球回收要求
  (一)将氢气球降至可操作高度时,解开气球的排气口 ,将其倒悬.让其自由排放,严禁在放气过程中挤压、抖动球体。氢气排尽后 ,扎紧球皮 口, 以防杂质气体进入。
  (二)将球皮折叠装包,切忌滞留氢气。
  (三)回收气球时.应将其所携带的条幅标语一并收回 ,不可随意丢弃,如发现条幅标语缠绕在高压线、电话线或建筑物上,应立即排除或请有关部门协助排除。
  (四)严禁人工或车辆运输充气氢气球;严禁库房存放充气氢气球。
   九、球皮管理
目前使用的气球主要是天然乳胶膜、尼龙复合膜、龙喷胶膜三种。其管理必须做到:
   (一)应储藏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的库房内 ,室温应保持在0~300 C之间,相对湿度小于70%。
  (二)球皮应放在离地面0.2米以上的架子上,每层堆垛高度不得超过0.8米,堆垛与堆垛之间应有间隔, 以保持通风。
  (三)球皮应放在离发热体1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太阳光直接照射。
  (四)不得接触油类、酸、碱、铜、铁或带针的物体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球皮长期储存应至少3个月检查一次, 防止粘连损坏。
   十、应急安全措施
  (一)工作现场必须配置适量干粉灭火器。
  (二)若升空期间遇恶劣天气发生时.应立即将氢气球回收,放到安全位置。
  (三)万一发生意外事故 ,施放单位和举办单位必须全力以赴抢救.疏散人群并立即报警。
   (四)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十一、违章责任
违反本操作规程的 ,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 取消其《资质证》或《资格证》,井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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