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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县气象局办事纪律
一、 执行公务时,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办事依据、条件、收费标准公开。
二、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言行规范,不得违反党纪、国法政令和局的规章制度;依法对违法事件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依据处罚。
三、严格执行气象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严禁使用文明忌语,做到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五、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超过规定时限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
2、故意扯皮,办事拖拉,相互推诿;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4、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接收工作对象的宴请、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
5、拒绝群众监督批评,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工作人员因违犯纪律而造成政务过错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更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
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工作人员执行办事纪律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九、监督投诉程序
本局将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违犯办事纪律的,可向本局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或来信来访,能够及时解决的,当场答复;当场难以答复或问题比较复杂,需请示领导和进行调查的,一般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最后根据查处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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