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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县气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财务管理,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搞好财务监督和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气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会计法,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保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财务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  

二、财务管理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决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努力完成省、地气象局布置的目标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完善群众监督制度。

三、财务管理 

  ()根据上年预算及收支情况,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于年初制定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告地区气象局。

  ()预算外资金(含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气象有偿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并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收款票据。履行政府行政职能的收费,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严禁收入不入帐和私设“小金库”。

  ()纳入市场管理的创收项目;要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严格成本管理,根据政策缴纳有关税费。 

  ()省局、地局或当地政府安排的房屋、现代化建设,环境改造等基建或业务专项投资,要把建设任务的内容、规模、要求等情况告诉职工,要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原则,择优选定建设单位。 严禁以权谋私和挪用、截流项目资金。如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投资方向,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  

()省局划拨的气象事业费,只能按省局核拨标准,用于发放中央规定的职工两项工资和艰苦台站津贴,计提职工福利费和工会费,列支维持基本业务正常运转的业务和公用经费(如气象报话费、办公费、旅差费等)。不准挪用和挤占超标发放艰苦台站津贴和地方出台津贴补贴。 

()各项开支要由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预算项目和范围进行安排。各项开支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取得合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章并经领导批准。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专用设备和大宗物品,要按规定办理控购及有关手续,并认真进行市场调研。采购完毕报销时须在发票上注明设备的型号、产地、配置等,财产保管人员要验收签字,妥为保管,以防流失。 

()出差或采购物品等,需要借支公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出差返回或办事完毕一周内应及时报账,结清账务。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账,将扣发工资,进行冲抵。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顶,呆帐死帐按规定处理。严禁公款私借和公款私存。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领导不准兼任会计或出纳,也不能一名工作人员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出纳印鉴要分管,即: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出纳保管本人私章。会计和出纳要按时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要充分履行岗位职责。

()为保证会计工作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换财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财会人员,须报经地局批准,并严格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要按规定向地局编报季度、半年和年终会计报表且数字要合法、真实、准确。上级所需要的有关财务数据,以账簿为准,如实填报,不能随意瞒报或虚报。

(十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要及时装订成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登记、归类、保存,以便查考。

(十二)应定期将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以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让群众进行监督。

(十三)财务实行传票报账,一切支出必须经会计审核后开传票,出纳见传票方能付款。

(十四)每年年终前,必须有领导组织财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按会计登记的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如有短少、损失,要查明原因,属正常情况造成的,由领导批准销账。属人为责任造成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清点多出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应补记入账。清理的情况,要给职工通报。

(十五)要按省局和地局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填报地方气象事业费收支情况统汁表。地方气象事业费报表,在报送县财政部门的同时,要上报地区气象局一份。

(十六)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并要求经办人补充更正。

(十七)财会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超出处理权限的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八)重要财务事项,如购车、修改和交更基建计划、大型设备购置、向外贷款等应事先向地局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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